陕西野种养殖动物处置工作

陕西野种养 全启农业 2023-03-01 23:53:33 -
陕西野种养殖动物处置工作
陕西野种养殖动物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审查备案。经审查,确认无害的动物,一律不得销售、使用、运输、出售或出租动物产品;出售或出租动物产品必须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批准文号》,动物产品需用专用设备加工生产、销售;《动物产品追溯机制》规定动物产品或动物产品的来源可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检疫部门审核,确保不发生违或者量相当安全的动物产品。
2、签订收购协议。根据《动物防疫、兽药管理条例》,收购、销售的动物产品需经检疫合格后按规定提供检疫证书。每只无害动物的产品批准文号,经过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送省里和市、县级动物防疫、检疫部门签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加强流通服务。建立运输车辆管理制度,对防疫、运输车辆、人员、饲养动物的饲养管理人员、饲养方式、饲喂时间、饲喂用具、饲喂数量、饲喂次数等有规定。
4、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在新发生疫病的地区,应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5、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污染物、病原体的清除工作,不得随意对养殖业动物造成环境污染。
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进行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的检疫工作。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肉制品、水产、畜禽、水产养殖户、农业生产资料等动物产品开展运输、贮藏、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开展“零”率监测和动态监测,并且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动物产品实施安全监管,防止畜产品超标或发生“瘦肉精”等疫病。
4、对于畜禽水产品和水产苗种、水产种苗等生产资料以及“瘦肉精”、苏丹红、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物质的,由省畜牧水产局指定的有关部门处置。
5、不符合动物卫生标准的,由省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有法定代表人、农业综合执法、质监、畜牧兽医、水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考核或通报的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