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加特种养殖申请(特种养殖种植项目)
种植加特种养殖申请
(1)专业条件证明。
办理条件:已提交申请申请书,包括种植养殖条件及养殖条件等。
地址:市农业局北票车站向号:020-3奇(邮编:70100)。
(2)营业执照。
办理条件: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同意申请加特种养殖申请。
地址:朔州市朔城区葛坡乡范岗村7组。
(3)从事动物防疫及其它涉疫违法行为刑事处理申请。
地址:朔城区葛坡乡三号村17组。
(4)动物饲养、屠宰、检验检疫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办理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地动物防疫条件。
2由农业部颁发或变更注册动物防疫、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2动物饲养场、屠宰场、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许可证。
(5)动物产品经查验合格。
(6)购进动物产品需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办理程序:
1动物饲养场动物检疫合格后,在养殖场内向辖区内申请养殖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动物饲养场动物检疫合格后,向动物饲养场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养殖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动物饲养场动物流通环节或经营环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养殖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动物饲养场动物检疫合格后,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申请办理程序:
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动物防疫合格证明后,按照要求提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官方兽医出具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证明后,向社会发布畜禽养殖情况,提出动物疫情信息。
4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汇总以上信息后,根据要求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材料。
新建扩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程序:
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生猪、牛等主要家畜家禽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合格,报我部备案;
3申请人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向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新建扩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材料,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