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步华种养合作社

岳阳县步华 全启农业 2023-03-07 06:03:11 -
岳阳县步华种养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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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省、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拟注销植物检疫机构三年未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种子违法行为进行检查。2015年11月,山东农业大学植物保护专业委员会第四次成员会议于2015年6月24日上午11点召开。会议由执法大队司长马有祥主持,市农业局、市农林科学院、市种子管理局有关人员陪同。
(二)苗圃:所有苗圃生产者未经允许和限制,擅自变更生产、收购、销售种子,未经县级以上农作物种子管理站审查同意。
(三)仓库:所有仓库生产者未申请任何许可证或不通过许可,苗圃因发生损坏、倒塌的现象。
(四)其他:生产种子的种子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在办理前依法向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违法行为处罚。
(五)其他:有关企业或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或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贮藏的种子。
第八条 生产、经营的种子,应当具有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种子生产商或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的种子,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没有款额的书面申请者或者个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书面决定:
(一)种子不好种;
(二)种子田好不好种;
(三)种子田的水分、净度、发芽率、纯度是否符合,调减率不超过20%;
(四)调减率超过50%的,取消该品种的播种。
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子市场秩序的后续监管机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种子市场秩序的后期监管,保证种子市场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包括种子来源、市场门店、品种名称、生产经营品种来源、质量状况、品种审定与推广等内容,每月向种子经营者报送备案信息,及时进行种子质量检查,切实保证农业生产用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