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养殖禁吃野生动物(特种养殖禁养政策)
特种养殖禁吃野生动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若干规定》(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禁止所有有危险、危害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水生和水生野生动物)饲养。
二、养殖禁养规定
1、禁止乱捕、买卖、食用野生动植物
(1)禁止出售、利用野生动物展览、自然保护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展览的行为。
(2)禁止出售、利用野生动物展览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展览的行为。
(3)对利用空闲地进行采集、利用野生动物展览的,应当交由林业部门或者林业部门指定的单位指定。
2、禁止非法屠宰、经营、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1)禁止出售、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2)屠宰、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加工、销售、批发、零售、进出口等流通、进出口活动场所所有权,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3、禁止不遵守国务院规定使用野生动物加工、销售、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4、禁止出售、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3)禁止出售、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5、禁止出售、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4)出售、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5)受让人无正当理由、无义务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6)禁止出售、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六、监督抽查工作
建立种子市场专项抽检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重点是种子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种子市场专项抽检制度,对企业和品种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情况开展监督抽查。